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嘉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嘉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鴻因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附表所示各罪,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侵害法益種類、罪質、時間間隔均有差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嘉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