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育駿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嘉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嘉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鴻因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附表所示各罪,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侵害法益種類、罪質、時間間隔均有差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嘉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8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