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林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林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林誠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情節、次數、相隔時間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