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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美香林述亨羅杰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1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2號」之記載,更正為「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2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2號」之記載,顯係「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2號」之誤寫,且更正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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