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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2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廖奕淳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振武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振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武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振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共8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斟酌每次詐欺犯行各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末參以受刑人陳述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5頁)乙節,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2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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