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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蔣彥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志豪

具 保 人 廖作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作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作彬因受刑人廖志豪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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