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綺美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即代表人
- 兼被告
- 柯崑彬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嘉峰
- 即被告
- 林美慧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孟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綺美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柯崑彬、柯嘉峰、林美慧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綺美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柯崑彬、柯嘉峰、林美慧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均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綺美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柯崑彬、柯嘉峰、林美慧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