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國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11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 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 實 一、甲○○明知動物用藥品須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辦理檢驗登 記,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動物用偽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則為動物用禁藥。詎其仍意圖販賣,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18時許,指示其大陸地區之不知情員工利用連網設 備連接至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下稱露天拍賣),並以劉紫盈(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18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帳號「mo790614」登入所申用之拍賣網頁,公開刊登以新臺幣(下同)739元之價格,以「妮妮特價妮妮特價寵 盾窩咳針寵物狗貓窩咳嗽肺炎氣喘感冒咳嗽干(乾)嘔干(乾)咳氣管炎打噴嚏」商品頁面陳列販售動物用藥品資訊。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進行網路巡邏察覺有異,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訴字卷第24頁),與證人劉紫盈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31187卷第33至35頁),並有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5月5日桃動一字第111000303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區111年4月8日防檢一字第1111471244號函文及 所附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露天市集Mo790614號會員資料、露天拍賣平台「妮妮特價妮妮特價寵盾窩咳針寵物狗貓窩咳嗽肺炎氣喘感冒咳嗽干(乾)嘔干(乾)咳氣管炎打噴嚏」商品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1日露天111法字第193號函及所附Mo790614帳戶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至11頁、35頁、43頁、45至59頁,偵字31187卷第55至117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意圖販賣 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於露天拍賣網站上陳列販售動物用禁藥商品訊息,為間接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之行為,業已影響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之管理及動物健康之維護,所為不當,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憑,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其學歷為 高中畢業、從事物流業、已婚並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見訴字卷第31頁),所販賣之動物用禁藥之數量、種類,及陳列期間,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係一時失 慮而為本件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且自陳已將網路販售之廣告下架,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亦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爰依 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 付3萬元,以勵自新。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 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白勝文、鄭芸偵查起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