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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潘政宏翁健剛林育駿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瑋桀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法扶律師)

劉明昌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瑋桀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翁瑋桀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及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被告自112年5月9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8月9日、同年10月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另解除禁至接見、通信。茲考量本案已於112年10月27日宣判被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足認應無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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