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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淑玲何啓榮何宇宸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少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7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少華於1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於113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經郵務人員將該裁定於113年4月25日送達至其位於桃園市○○區○○○0○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嗣經其母親於113年5月6日代為領取,此有該裁定1份、本院送達證書及埔心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各1份(見本院卷第303至305頁、第307頁)在卷可憑,業已為合法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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