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廖奕淳
- 被告邱繼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繼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8816、2626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57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34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繼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邱繼弘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繼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立法者為免是類案件之被告反覆,致有礙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原意,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犯罪,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72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而為同一案件,本自得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猶輕率提供其上開金融帳戶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行為所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尚未賠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失之數額、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否認獲得報酬,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潘冠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孫瑋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816號 111年度偵字第26263號被 告 邱繼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繼弘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之某日時許,將其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戶名為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其向台新銀行所申辦戶名為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不詳代價,交付予與蔡冠勛(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供蔡冠勛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邱繼弘所提供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及金額匯款至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如附表所示之人等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附表「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即邱繼弘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嗣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邱繼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本件帳戶為被告開立並提供帳戶予蔡冠勛之事實。 2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遭騙匯款至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提供之匯款單據、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4 本件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證明遭騙匯款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後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又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論斷。且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檢 察 官 楊植鈞 潘冠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彥旂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周哲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許昕怡」介紹周哲緯虛擬貨幣投資平台「WFDCOIN」,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日9時45分許、新臺幣(下同)5萬元 ②110年11月1日9時47分許、5萬元 ③110年11月1日10時13分許、2萬3,000元 總計12萬3,000元 張健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上開中信帳戶 2 鄭中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楊雯雯」介紹鄭中成虛擬貨幣投資平台「WFDCOIN」,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4時48分許、2萬元 3 葉佩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安安」介紹至美股投資平台「富達」,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4時44分許、50萬元 4 張家榮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鍾惠怡」介紹至虛擬貨幣投資平台「WFDCOIN」,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日14時10分許、4萬8,000元 ②110年11月1日15時15分許、4萬8,000元 總計9萬6仟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卓燕君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佳怡」介紹卓燕君美股投資平台「富達」,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日16時49分許、5萬元 ②110年11月1日16時57分許、5萬元 總計10萬元 張健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2 林緹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gel Lee」介紹林媞葳股票投資平台「鑫盛」,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0日11時16分許、8萬元 陳志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3 范仁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珍珍」介紹范仁愷股票投資平台「鑫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0日12時13分許、5萬元 ②110年11月10日12時14分許、5萬元 總計10萬元 陳志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4 阮明翠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阿信」介紹阮明翠「澳門金沙博弈網站」,佯稱可參與博奕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2日13時17分許、10萬7,000元 楊承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5572號被 告 邱繼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佑股)審理之112年度審金 訴字第80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繼弘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之某日時許,將其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戶名為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其向台新銀行所申辦戶名為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不詳代價,交付予與蔡冠勛(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供蔡冠勛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邱繼弘所提供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及金額匯款至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如附表所示之人等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附表「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即邱繼弘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嗣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邱繼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本件帳戶為被告開立並提供帳戶予蔡冠勛之事實。 2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遭騙匯款至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提供之匯款單據、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4 本件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證明遭騙匯款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後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又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論斷。且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 三、併案理由:被告前因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16、26263號提起公訴(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該案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佐。查本案與前案之告訴人相同,為同一犯罪事 實,爰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蘇恆慶、侯惠孅另分別於110年11月1日17時37分、17時49分許,匯款1萬1880元 、2萬8080元至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內,而認被告就此部 分犯行亦成立幫助詐欺及洗錢罪嫌。經查,觀之卷附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明細,於上開告訴人等匯款後,均無轉出款項至本案帳戶之相關匯款記錄,此有本案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可佐,尚難證明被告於此部分有幫助詐欺之犯行,惟此部分事實因與前揭請併案審理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檢 察 官 楊植鈞 潘冠蓉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周哲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許昕怡」介紹周哲緯虛擬貨幣投資平台「WFDCOIN」,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日9時45分許、新臺幣(下同)5萬元 ②110年11月1日9時47分許、5萬元 ③110年11月1日10時13分許、2萬3,000元 總計12萬3,000元 張健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上開中信帳戶 2 鄭中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楊雯雯」介紹鄭中成虛擬貨幣投資平台「WFDCOIN」,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4時48分許、2萬元 3 葉佩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安安」介紹至美股投資平台「富達」,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4時44分許、50萬元 4 張家榮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鍾惠怡」介紹至虛擬貨幣投資平台「WFDCOIN」,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日14時10分許、4萬8,000元 ②110年11月1日15時15分許、4萬8,000元 總計9萬6仟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卓燕君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佳怡」介紹卓燕君美股投資平台「富達」,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日16時49分許、5萬元 ②110年11月1日16時57分許、5萬元 總計10萬元 張健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2 林緹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gel Lee」介紹林媞葳股票投資平台「鑫盛」,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0日11時16分許、8萬元 陳志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3 范仁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珍珍」介紹范仁愷股票投資平台「鑫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0日12時13分許、5萬元 ②110年11月10日12時14分許、5萬元 總計10萬元 陳志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4 阮明翠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阿信」介紹阮明翠「澳門金沙博弈網站」,佯稱可參與博奕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2日13時17分許、10萬7,000元 楊承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蘇恆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蘇恆慶」介紹至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7時37分許、1萬1,880元 張健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另行偵辦) 因本案帳戶成警示帳戶無法轉出。 2 侯惠孅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侯惠孅」介紹至貨幣投資平台,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7時49分許、2萬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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