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6號
- 原告
- 李珮瑜
- 被告
- 黃世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世緯所涉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判決有罪在案,此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當庭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