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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弘宇林述亨高健祐

附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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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黃文德
附民被告
黃孟婷
彭子恩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高健祐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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