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沈士然、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辰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26號 原 告 沈士然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辰勳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案部分,並未繫屬本院刑事庭,故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宣告假執行部分,均無所附麗,無從依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進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