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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2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鄭朝光

原告
沈士然
被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辰勳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案部分,並未繫屬本院刑事庭,故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宣告假執行部分,均無所附麗,無從依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進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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