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彭銘樺
- 原告
- 張華巖
- 原告
- 張華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被告
- 徐信楚
- 被告
- 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太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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