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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吳軍良林欣儒林莆晉

原告
彭銘樺
原告
張華巖
原告
張華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告
徐信楚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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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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