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潘政宏朱曉群連弘毅

原告
陳興賢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被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答辯(一)狀所載(如附件二)。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二:被告之刑事答辯(一)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