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張勁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秉信律師
- 被告
- 章德賢
- 被告
- 群茂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薪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身體受傷部分所生之損害,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身體受傷部分所生之損害,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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