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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軍良林莆晉謝長志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伃婷

具 保 人 鄧伃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0417、43114、43489、46780、48795、52679、5579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鄧伃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漏寫、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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