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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軍良謝長志林欣儒

原告
陳怡雯 (住詳卷)
原告
陳怡安 (住詳卷)
原告
相宣亦 (住詳卷)
被告
孔林佑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自字第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