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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潘政宏蔡旻穎翁健剛

附民原告 杜麥‧馬固 年籍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詹協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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