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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馮浩庭李敬之謝承益

  • 當事人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兼 蔡凱名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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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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