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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596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佳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寓翔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1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姚寓翔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姚寓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卻不思以理性方式溝
      通,未能控制情緒即率然以上開舉動侮辱告訴人,足以貶
      損告訴人之聲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應予非
      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兼衡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167號
  被   告 姚寓翔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感化                          教育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寓翔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段與快速路1
    段路口時,與歐可宣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因而
    心生不滿,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之人均得見
    聞之道路上,將車窗搖下後,將雙手伸出車窗向歐可宣方向
    手比中指,足以貶損歐可宣之名譽。
二、案經歐可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姚寓翔於本署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時間過
    太,伊忘記是否曾與計程車發生行車糾紛,自後座伸出雙手
    對告訴人歐可宣比中指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
    歐可宣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行車紀錄器截圖8張及行車
    紀錄器光碟1片在卷可佐。再比對被告照片與行車紀錄器攝
    得之行為人,髮型、臉型輪廓均極為相似,配戴之眼鏡款式
    、雙臂刺青位置均相同,有行車紀錄器截圖及誠正中學113
    年2月21日誠中學字第11300501300號函暨函附被告全身及雙
    臂刺青照片附卷可稽,可佐證被告即為行車紀錄器影像中攝
    錄之男子,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寗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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