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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彥年謝承益許自瑋
  • 法定代理人
    陳承謙

  • 原告
    承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蕭為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1號 附民 原告 承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謙 附民 被告 蕭為達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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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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