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馮浩庭林慈雁曾雨明

原告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 鈞
被告
林庭緯

吳冬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林庭緯、吳冬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