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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品潔吳宜珍高世軒

原 告
耿錫安
被 告
陽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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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雅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6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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