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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雅婷林佳儀葉作航

原告
上利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慧
被告
劉立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即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下稱刑案),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案業於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有本院收狀戳章及審判筆錄可證。而原告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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