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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葉作航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簡承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12月29日桃檢秀丙105執986字第1129161457號函(下稱A函文)所為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簡承宗(下稱受刑人),遭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有罪(下稱B判決),並經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29號以上訴遲誤不變期間駁回上訴確定,B判決認定之第1個事實,犯罪時間為民國103年3月24日前某日(下稱B事實),B事實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B罪刑)。又受刑人另犯多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下稱C裁定),並經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12號駁回抗告確定,C裁定中之首罪刑判決確定日為103年8月4日。故B罪刑應得與C裁定各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詎受刑人於112年12月22日以書狀請求檢察官就B罪刑與C裁定各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卻以A函文拒絕受刑人之請求,A函文之執行指揮顯有違法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包含B罪刑),已由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036號裁定與其他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9年(下稱D裁定),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6號駁回抗告確定,又D裁定中之首罪刑判決確定日為104年5月29日等情,有D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另C裁定之首罪刑判決確定日為103年8月4日;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B罪刑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前某日,其他15個罪刑則陸續發生於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0月0日間等情,有C裁定、B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可知,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包含B罪刑)都已經於D裁定中定刑確定,且除B罪刑以外的15個罪刑,都發生在C裁定的首罪刑判決確定日之後,不能與C裁定各罪刑定刑,故檢察官為求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均可受定刑利益,而擇定將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與D裁定之其他罪刑一起聲請定刑,使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包含B罪刑)皆已受定刑之利益,此擇定之認事用法並無違法不當,無再單獨抓取B罪刑與C裁定各罪刑定刑之必要。是以,檢察官以A函文函覆B判決所處的16個罪刑(含B罪刑)與C裁定各罪刑屬於不同定刑集團,而拒絕受刑人之定刑請求,自無違法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主張A函文之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7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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