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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0號

聲請訴訟參與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呂世文陳郁融孫立婷

聲請人
即第三人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高維辰

上列第三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5號被告謝天寶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天寶等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至6、附表四編號1至4之物。檢察官固認被告謝天寶、源泰公司為前述物品之實際所有人,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怪手三台都是跟别人承租的,承租的合約也送給檢察官了,三台怪手有兩台舊的壹台新的,因為承租給我們的聯升公司,檢察官賦予我保管責任,整個工廠都沒有人,全部都空空的 ,加上我們10月5日租金就沒有在給聯升公司了,因為我工廠停工了,聯升這邊就主張他要把這台新的400萬的新的拉回去,如果需要協助辦案聯升公司再把他拉面來,因為怕遺失損壞,因為那台是全新的,所以聯升公司就把他拉走了,其他兩台也是聯升公司,還在廠内,殘值比較低,所以他沒有把他拉走,壹台差不多四十萬元。」等語(112年度他字第5389卷第551頁),是本院即應調查該扣案物之所有權歸屬,以及是否得就該扣案物宣告沒收。又聲請人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並經該公司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12年度北院民公豐字第1616號公證書、土地及地上物等租賃契約書港商聯升財務出租給源泰設備明細表影本為據,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裁定准許第三人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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