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6號
- 自 訴 人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慧
- 被 告
- 陳志龍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邱馨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113年度自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於提起本案自訴時,雖委任郭峻誠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嗣於民國114年5月8日向本院具狀陳報雙方已合意終止委任關係,此有刑事陳報終止委任狀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自訴人既與原委任之律師終止委任關係,本件自訴即與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無異。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認本件提起自訴欠缺應備之合法程式,不經言詞辯論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