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鄧瑋琪蔡逸蓉侯景勻

原告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濂
被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