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
附民原告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思綺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鼎峰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蔡哲霖
- 訴訟代理人
- 莊進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湯明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進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