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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潘政宏曾煒庭連弘毅

附民原告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思綺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鼎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哲霖
訴訟代理人
莊進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進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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