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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孫立婷黃皓彥何信儀

附民原告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南賜

附民被告 李啓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對被告李啓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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