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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姚懿珊

原告
翔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偉
被告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
    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
    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
    ,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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