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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呂世文陳華媚陳郁融

附民原告 駱世國

附民被告 劉正發

櫻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民國113年度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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