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 原告
- 羅文政
- 被告
- 黃鴻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