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陸暐中、簡偉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陸暐中 被 告 簡偉峯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丁朝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