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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施育傑黃弘宇林岷奭

原告
呂沂娟
原告
呂宛庭
原告
呂汶芸
兼法定代理人
呂俊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告
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緯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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