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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紅桃黃筱晴呂宜臻

原告
黃鼎雲 (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告
何學謙 (住所詳卷)
被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吳建立
上一人代表人
追加被 告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洪堯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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