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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大鈞曾煒庭徐漢堂

原告
張瑞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告
余勝陽 住臺東縣○○鄉○○村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被告
金霸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被告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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