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許雅婷、林佳儀、葉作航
- 被告徐○宇、辛○○、卯○、被告子○○、被告甲○○、丁○○、被告壬○○、被告寅○○、丑○○、戊○○、乙○○、午○○、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28、36530、39995、40329、40438、42260、42684、43528、46774、49259、52688、52689、54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徐○宇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檢察官已當庭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7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4月18日,原金訴卷○000-000頁)。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按少年 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 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7 條第1項、第2項、第6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故對被告未 滿18歲以前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需先經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行使先議權,如未經少年法院先議,檢察官即逕行起訴,乃訴追要件之不具備,所為之起訴程序即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被告徐○宇為00年0月00日出生之人,被告於112年4月18日時 尚未滿18歲,故被告於112年4月18日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應經本院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本件檢察官逕行提起公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應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之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以符法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件: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528、36530、39995、40329、40438、42260、42684、43528、46774、49259、52688、52689、54945號起訴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6528號 113年度偵字第36530號 113年度偵字第39995號 113年度偵字第40329號 113年度偵字第40438號 113年度偵字第42260號 113年度偵字第52689號 113年度偵字第43528號 113年度偵字第46774號 113年度偵字第42684號 113年度偵字第52688號 113年度偵字第49259號 113年度偵字第54945號 被 告 辛○○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卯○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子○○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廖怡婷律師(已解除委任) 李安傑律師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桃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徒刑)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里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采薇律師 王子璽律師 被 告 壬○○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街00巷 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蔡仲閔律師(已解除委任)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寅○○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丑○○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徒刑)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午○○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暱稱:電風扇、慢慢來, 未到案)於民國113年3月間,在桃園市大溪地區組織發起詐騙集團,卯○(暱稱:阿薛、阿薛2.0)、子○○(綽號:阿亮 、暱稱;速霸陸、必卡門)、甲○○、丁○○、壬○○(壬○○於民 國113年3月間,經由林家龍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林家龍囑警追查)、乙○○、丑○○、寅○○、戊○○、午○○、少年陳○安 、少年吳○銘(詐欺集團成員「小包」高世騏,「犀牛」賴誓恩,均囑警追查)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辛○○ 發起之詐欺集團;庚○○、卯○另參與「御茶園」所屬詐欺集 團。 二、辛○○與上開共犯以附表之組合,共同基於加重詐欺、非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一)先於113年3月13日,假冒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行員,復以LINE通訊軟體假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王志成,對巳○○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5日將名下 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蘆竹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置放在桃園市蘆竹區八股路住家外之信箱,後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走。後由附表之共犯進行提領(如犯罪事實四);(二)於113年6月21日,假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名義,以涉嫌刑案需保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為幌,對己○○○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於同年6月21日將名 下蘆竹 區農會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在桃園市 ○○區○○ 街000巷000號住處,交由壬○○取走(即附表編號6-8)。( 三)於113年4月9日,假冒台北富邦銀行主管謊稱「林淑芬 」冒用丙○○身分開戶、領款轉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復假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王志成、李嘉維、蕭警官、方檢察官等人,對丙○○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於同年4月 11日,在 雲林縣褒忠鄉之居所,將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帳號不詳)提款卡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後由卯○指示乙○○持元大銀行提款卡欲提領時(即附表編號1-11) ,為警逮捕。 三、庚○○、卯○所屬之「御茶園」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 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3年4月18日,假冒車庫娛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取消每月訂閱扣款設定為幌,對癸○○施以詐術 ,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以ATM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謝銘輝是否涉嫌犯罪,另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辦),後由庚○○、卯○提領(即附表編號7)。 四、壬○○、乙○○、丑○○、寅○○、戊○○、午○○、少年陳○安、吳○銘 、庚○○自附表所示之人取得上開巳○○國泰世華、中華郵政、 蘆竹區農會、己○○○蘆竹區農會、癸○○台新銀行、丙○○元大 銀行提款卡後,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分別提領附表金額,再依指示繳交款項給上手,以隱匿犯罪所得。 五、案經巳○○、己○○○、癸○○、丙○○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八德分局、平鎮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卯○之供述。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三)被告甲○○之供述。 (四)被告丁○○之供述。 (五)被告壬○○之供述。 (六)被告乙○○之供述。 (七)被告丑○○之供述。 (八)被告寅○○之供述。 (九)被告戊○○之供述。 (十)被告午○○之供述。 (十一)被告庚○○之供述。 (十二)少年陳○安之供述。 (十三)少年吳○銘之供述。 (十四)證人阮白雪警詢之證言。 (十五)證人吳志翰警詢之證言。 (十六)告訴人巳○○警詢之指訴。 (十七)告訴人己○○○警詢之指訴。 (十八)告訴人癸○○警詢之指訴。 (十九)告訴人丙○○警詢之指訴。 (二十)告訴人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蘆竹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二十一)被告乙○○提款影像。 (二十二)被告寅○○提款影像。 (二十三)被告午○○提款影像。 (二十四)被告戊○○提款影像。 (二十五)被告壬○○提款影像。 (二十六)被告丑○○提款影像。 (二十七)被告庚○○與卯○提款後騎乘機車離去之沿途影像。(二十八)少年陳安○提款影像。 (二十九)少年吳○銘提款影像。 (三十)被告卯○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軌跡。 (三十一)被告卯○扣案手機電磁紀錄影像。 (三十二)被告庚○○提領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 (三十三)被告卯○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被告乙○○使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辨軌跡。 (三十四)被告丁○○手機電磁紀錄影像。 (三十五)被告子○○手機電磁紀錄影像。 (三十六)被告子○○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車軌跡。(三十七)被告壬○○手機電磁紀錄影像。 (三十八)被告壬○○持用手機網路歷程。 (三十九)被告壬○○113年4月18日提領後動向。 (四十)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派車紀錄。 (四十一)被告寅○○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犯案影像。(四十二)被告寅○○扣案手機電磁紀錄影像。 (四十三)被告午○○刺青比對圖。 (四十四)被告午○○使用0000000000行動歷程。 (四十五)被告戊○○之「影像特徵比對系統比對名冊」。 (四十六)被告戊○○使用0000000000行動網路歷程。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款之加重詐欺、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組織罪嫌;被告卯○、子○○、甲○○、丁○○、壬○○、乙○○、丑○○、寅○○、戊○○ 、午○○、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被告等就附表之犯罪組合,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與少年共犯部分,請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等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檢 察 官 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劉芝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 交付卡片者 收款卡者 起訴之被告 1-1 乙○○ 113.3.31大溪 農會崎頂辦事處提領10萬元 丑○○向卯○拿取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再交給乙○○ 丑○○在大溪區下部落上繳牛霸天、小包 乙○○ 丑○○ 卯○ 辛○○ 1-2 乙○○ 113.4.1大溪 農會南興辦事處提領10萬元 丑○○向卯○拿取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再交給乙○○ 丑○○在大溪區下部落上繳牛霸天、小包 乙○○ 丑○○ 卯○ 辛○○ 1-3 乙○○ 113.4.3大溪 農會南興辦事處提領2萬3千元 丑○○交付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乙○○前往大溪下部落上繳丑○○,卯○發報酬 乙○○ 丑○○ 卯○ 辛○○ 1-4 乙○○ 113.4.10全家 超商中壢龍慈店提領10萬元 牛霸天、小包、寅○○交付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乙○○前往大溪區下部落上繳款項給牛霸天、小包,寅○○當晚發放報酬 乙○○ 寅○○ 辛○○ 1-5 乙○○ 113.4.10大溪 南興郵局提領15萬元 牛霸天、小包、寅○○交付巳○○中華郵政提款卡 乙○○前往大溪區下部落上繳款項給牛霸天、小包,寅○○當晚發放報酬 乙○○ 寅○○ 辛○○ 1-6 乙○○ 113.4.11全聯 超市平鎮龍南店提領10萬元 牛霸天、小包、寅○○交付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乙○○前往大溪區下部落上繳款項給牛霸天、小包,寅○○當晚發放報酬 乙○○ 寅○○ 辛○○ 1-7 乙○○ 113.4.20萊爾 富平鎮平圳店提領10萬元 牛霸天、小包、寅○○交付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乙○○前往大溪區下部落上繳款項給牛霸天、小包 乙○○ 寅○○ 辛○○ 1-8 乙○○ 113.4.20大溪 僑愛郵局提領15萬元 寅○○交付巳○○中華郵政提款卡 寅○○開車載乙○○提領,乙○○上繳款項,寅○○當晚發放下午、本次報酬 乙○○ 寅○○ 辛○○ 1-9 乙○○ 113.4.23統一 超商亞都門市提領1萬5千元 卯○交付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在大溪區介壽路384巷附近將款項上繳卯○,寅○○當晚發放報酬 乙○○ 卯○ 寅○○ 辛○○ 1-10 乙○○ 113.4.23大溪 僑愛郵局提領15萬元 卯○交付巳○○中華郵政提款卡 在大溪區介壽路384巷附近將款項上繳卯○,寅○○當晚發放報酬 乙○○ 卯○ 寅○○ 辛○○ 1-11 乙○○ 113.5.12在全 家便利商店大溪仁和店欲提領為警逮捕 卯○交付丙○○元大銀行提款卡 為警逮捕 卯○ 辛○○ (乙○○另由本署盈股以113年度偵字第23697號偵辦,不在起訴之列) 2-1 寅○○ 113.4.2大溪 南興郵局提領10萬元 高世騏在大溪區下部落將巳○○國泰世華提款卡交給丑○○,丑○○再交付 在大溪區下部落交給丑○○ 寅○○ 丑○○ 辛○○ (高世騏部分囑警追查) 2-2 寅○○ 113.4.2萊爾 富超商大溪豆干店提領2萬元 高世騏在大溪區下部落將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交給丑○○,丑○○再交付 在大溪區下部落交給丑○○ 寅○○ 丑○○ 辛○○ (高世騏部分囑警追查) 2-3 寅○○ 113.4.2萊爾 富超商大溪大干樂店提領8萬元 高世騏在大溪區下部落將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交給丑○○,丑○○再交付 在大溪區下部落交給丑○○,丑○○一次給予當日提領報酬 寅○○ 丑○○ 辛○○ (高世騏部分囑警追查) 3-1 午○○ 113.4.9全家 超商楊梅金山店提領10萬元 卯○在楊梅區新農街2段偉凡車業交巳○○付國泰世華、中華郵政提款卡 在楊梅區新農街2段偉凡車業上繳款項給卯○ 午○○ 卯○ 辛○○ 3-2 午○○ 113.4.9楊梅 大同郵局提領15萬元 卯○在楊梅區新農街2段偉凡車業交付巳○○中華郵政、國泰世華提款卡 在楊梅區新農街2段偉凡車業上繳款項給卯○ 午○○ 卯○ 辛○○ 4-1 戊○○ 113.3.23全家 超商中壢金龍店提領2萬元 丑○○指示前往八德霄裡拿取煙盒內之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在大溪區下部落T字路口交給犀牛,犀牛將報酬交給寅○○,再轉交報酬 戊○○ 丑○○ 寅○○ 辛○○ 4-2 戊○○ 113.3.23全家 超商中壢玉龍店提領4萬元 丑○○指示前往八德霄裡拿取煙盒內之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在大溪區下部落T字路口交給犀牛,犀牛將報酬交給寅○○,再轉交報酬 戊○○ 丑○○ 寅○○ 辛○○ 4-3 戊○○ 113.3.23統一 超商成龍門市提領4萬元 丑○○指示前往八德霄裡拿取煙盒內之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在大溪區下部落T字路口交給犀牛,犀牛將報酬交給寅○○,再轉交報酬 戊○○ 丑○○ 寅○○ 辛○○ 4-4 戊○○ 113.3.27龍潭 農會提領10萬元 丑○○指示寅○○聯繫戊○○前往大清城心社區找卯○,卯○給與巳○○蘆竹區農會、國泰世華提款卡 在大清城心社區交款給卯○,當晚丑○○面交報酬 戊○○ 丑○○ 寅○○ 卯○ 辛○○ 4-5 戊○○ 113.3.27萊爾 富超商桃縣龍萊店提領4萬元 丑○○指示寅○○聯繫戊○○前往大清城心社區找卯○,卯○給與巳○○蘆竹區農會、國泰世華提款卡 在大清城心社區交款給卯○,當晚丑○○面交報酬 戊○○ 丑○○ 寅○○ 卯○ 辛○○ 4-6 戊○○ 113.3.27萊爾 富超商龍潭武中店提領6萬元 丑○○指示寅○○聯繫戊○○前往大清城心社區找卯○,卯○給與巳○○蘆竹區農會、國泰世華提款卡 在大清城心社區交款給卯○,當晚丑○○面交報酬 戊○○ 丑○○ 寅○○ 卯○ 辛○○ 4-7 戊○○ 113.3.28國泰 世華銀行中壢分行提領10萬元 寅○○指示前往龍岡大操場找犀牛,犀牛給與巳○○國泰世華、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在龍岡大操場交款給犀牛,犀牛給報酬 戊○○ 寅○○ 辛○○ 4-8 戊○○ 113.3.28平鎮 農會龍岡分部提領10萬元 寅○○指示前往龍岡大操場找犀牛,犀牛給與巳○○國泰世華、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在龍岡大操場交款給犀牛,犀牛給報酬 戊○○ 寅○○ 辛○○ (犀牛部分囑警追查) 4-9 戊○○ 113.3.29龍潭 區農會中興分部提領9萬元 丑○○指示前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騎乘勁戰機車之人給與巳○○蘆竹區農會、國泰世華提款卡 提款後卯○聯繫前往私立丹妮幼稚園找勁戰機車,將款項放在勁戰機車置物箱,事後丑○○給予6支彩虹菸報酬 戊○○ 丑○○ 卯○ 辛○○ 4-10 戊○○ 113.3.29全家 超商龍潭武漢店提領1萬元 丑○○指示前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騎乘勁戰機車之人給與巳○○蘆竹區農會、國泰世華提款卡 提款後卯○聯繫前往私立丹妮幼稚園找勁戰機車,將款項放在勁戰機車置物箱,事後丑○○給予6支彩虹菸報酬 戊○○ 丑○○ 卯○ 辛○○ 4-11 戊○○ 113.3.29萊爾 富超商桃縣龍潭二店提領10萬元 丑○○指示前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騎乘勁戰機車之人給與巳○○蘆竹區農會、國泰世華提款卡 提款後卯○聯繫前往私立丹妮幼稚園找勁戰機車,將款項放在勁戰機車置物箱,事後丑○○給予6支彩虹菸報酬 戊○○ 丑○○ 卯○ 辛○○ 5 陳○安(少年) 113.4.19中壢 龍岡郵局提領10萬元 在大溪區仁和路2段517巷內向駕駛奥迪TT之人拿取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依指示前往大溪區仁和路2段517巷內繳交款項給駕駛奥迪TT之人 辛○○ 6-1 壬○○ 113.4.16統一 超商仁冠門市提領10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國泰世華、中華郵政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甲○○輾轉取得報酬 壬○○ 甲○○ 子○○ 卯○ 辛○○ 6-2 壬○○ 113.4.16中壢 龍岡郵局提領15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國泰世華、中華郵政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甲○○輾轉取得報酬 壬○○ 甲○○ 子○○ 卯○ 辛○○ 6-3 壬○○ 113.4.17全家 超商大溪員明店提領10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國泰世華、中華郵政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甲○○輾轉取得報酬 壬○○ 甲○○ 子○○ 卯○ 辛○○ 6-4 壬○○ 113.4.17大溪 南興郵局提領5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國泰世華、中華郵政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甲○○輾轉取得報酬 壬○○ 甲○○ 子○○ 卯○ 辛○○ 6-5 壬○○ 113.4.18統一 超商中壢龍汶門市提領10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丁○○輾轉取得報酬 壬○○ 丁○○ 子○○ 卯○ 辛○○ 6-6 壬○○ 113.4.22萊爾 富超商平鎮平圳店提領10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國泰世華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丁○○輾轉取得報酬 壬○○ 丁○○ 子○○ 卯○ 辛○○ 6-7 壬○○ 113.4.22中壢 東興郵局 提領15萬元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由卯○交付巳○○中華郵政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後由子○○、丁○○輾轉取得報酬 壬○○ 丁○○ 子○○ 卯○ 辛○○ 6-8 壬○○ 113.6.21前往 蘆竹區新興街140巷150號拿取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受「電風扇」指示提款,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文前往蘆竹區新興街140巷150號取得己○○○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交提款卡交給他人,後由子○○、丁○○輾轉取得報酬 壬○○ 丁○○ 子○○ 辛○○ (無法確認卯○犯行,不在起訴之列) 7 庚○○ 113.4.18與卯 ○持台新銀行提款卡平鎮區平東路31-1號OK超商提領12萬5000元 受「御茶園」指示與卯○共同騎乘吳志翰使用之NFY-5073機車前往大溪區仁和路2段大廟找不詳男子拿癸○○台新銀行提款卡 回到大廟將款項繳給同一名男子,回東安國中將機車回給吳志翰 庚○○ 卯○ 8-1 丑○○ 113.3.25大溪 區民生路1號大溪農會提領10萬元 卯○交付蘆竹竹區農會巳○○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駕駛白色FOCUS之人,該人交付報酬 丑○○ 卯○ 辛○○ 8-2 丑○○ 113.3.26在龍 潭農會中興分部提領10萬元 駕駛白色FOCUS之人交付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駕駛白色FOCUS之人,該人交付報酬 丑○○ 辛○○ 8-3 丑○○ 113.3.30在龍 潭農會提領10萬元 駕駛白色FOCUS之人交付巳○○蘆竹區農會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駕駛白色FOCUS之人,該人交付報酬 丑○○ 辛○○ 8-4 丑○○ 113.4.4在統 一超商鑫豐洲門市提領8000元 不詳之人交付巳○○中華郵政提款卡 交給不詳之人 丑○○ 辛○○ 9-1 吳○銘 (少年) 113.3.21在大 園菓林郵局提領14萬5000元 卯○交付中華郵政巳○○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卯○交付報酬。寅○○、丑○○為吳家銘上手可獲得報酬 卯○ 寅○○ 丑○○ 辛○○ 9-2 吳○銘 (少年) 113.3.21在蘆 竹農會宏竹分部提領10萬元 卯○交付蘆竹竹區農會巳○○提款卡 將款項交給卯○,卯○交付報酬。寅○○、丑○○為吳家銘上手可獲得報酬 卯○ 寅○○ 丑○○ 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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