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伃婷
具 保 人 鄧伃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0417、43114、43489、46780、48795、52679、5579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鄧伃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漏寫、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