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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莊劍郎

  • 被告
    黃櫳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櫳震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執行感化教育中) 選任辯護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賈竣閎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執行感化教育中) 張定緯 徐長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孫義楷 選任辯護人 簡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奇昇 黃茂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第49279號、第50519號、第50597號、 第54928號、第54941號、第57252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第56776號、114年度偵字第2197號、第4385號、第13444號、第14970號、第15293號、第15438號、第18145號、第19349號、第24576號、第281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櫳震犯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黃櫳震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二、賈竣閎犯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張定緯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五至三十一、六十七至一百零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五至三十一、六十七至一百零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徐長慶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徐長慶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五、孫義楷犯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葉奇昇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十五至一百零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十五至一百零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黃茂綸犯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徐長慶、孫義楷、葉奇昇及黃茂綸分別於民國113年8、9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有錢」、「有U」及「A.J」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成員間彼此分工詐欺犯罪階段行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黃櫳震負責在通訊軟體(Telegram)工作群組內,協助「有錢」、「有U」及「A.J」發號司令,分派各層車手之工作內容及發放各層車手之報酬;葉奇昇、黃茂綸擔任一號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並轉交二號車手;孫義楷擔任二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指揮一號車手提領贓款及第一層收水工作;張定緯擔任二號或三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指揮一號車手提領贓款及第一層或第二層收水工作;徐長慶、賈竣閎擔任三號車手,負責第二層收水工作,將贓款上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虛擬貨幣之幣商。嗣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徐長慶、孫義楷、葉奇昇及黃茂綸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葉奇昇或黃茂綸,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即將領得之贓款轉交張定緯或孫義楷,而張定緯、孫義楷取得贓款後,再轉交賈竣閎或徐長慶,嗣由賈竣閎、徐長慶將贓款上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虛擬貨幣之幣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開款項之去向、所在,而隱匿、掩飾該犯罪所得及其來源。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徐長慶、孫義楷、葉奇昇、黃茂綸(下合稱被告七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被告七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即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七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然就被告七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七人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17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第42頁、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二第180頁、第199頁、第219頁、第234頁、第251頁、 第271頁、第277頁、第291頁、第316頁、第325頁至第327頁、第336頁、第344頁、第352頁、第357頁至第358頁、第 362頁、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9頁至第31頁、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一第23頁至第25頁、第33頁至第58頁、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三第255頁、113年度偵字第50597號卷一第29頁至第56頁、第77頁至第98頁、113年度偵字第50597號卷二第410頁、第414頁、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11 頁 至第17頁、第214頁、113年度偵字第54928號卷一第25頁至 第27頁、第31頁至第58頁、113年度偵字第54928號卷二 第281頁至第287頁、113年度偵字第54928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113年度偵字第54941號卷一第25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第58頁、第261頁至第281頁、113年度偵字第54941號卷四第106頁、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7頁至第15頁、113年度 偵字第57252號卷一第65頁至第87頁、113年度偵字第57252 號卷四第147頁至第171頁、114年度偵字第2197號卷第7頁至第12頁、第138頁、第173頁至第174頁、114年度偵字第13444號卷第46頁、第50頁、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3頁至 第22頁、114年度偵字第15293號卷第9頁至第17頁、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1頁至第41頁、114年度偵字第15438 號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第48頁、第7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48頁、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5頁至第77頁 、第101頁至第122頁、第145頁至第152頁、第177頁至第 181頁、第205頁至第212頁、第229頁至第232頁、第257頁至第297頁、114年度偵字第19349號卷第9頁至第12頁、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一第46頁、第66頁、第82頁、第96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30頁至第131頁、第 300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151頁至第156頁、 第158頁),並有附表「證據」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出處見 附表「證據」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採證照片、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告葉奇昇及黃茂綸之手機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等件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87頁至第91頁、第95頁至第103頁、第107頁至第219頁、第243頁至第276頁、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61 頁至第65頁、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二第5頁至第9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29頁、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95頁至第116頁、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23頁至第29 頁、114年度偵字第2197號卷第85頁至第111頁、第174頁、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29頁至第45頁、114年度偵字第15293號卷第25頁至第35頁、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29頁至第140頁、第415頁至第469頁、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二第102頁、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59頁至第 579頁、114年度偵字第1934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復有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七、九、十所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七人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七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且所謂組織犯罪,本屬刑法上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成員是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及成立要件之審查,原不以組織成員個人各別之行為,均已成立其他犯罪為必要,而應就集團成員個別與集體行為間之關係,予以綜合觀察;縱然成員之各別行為,未構成其他罪名,或各成員就某一各別活動並未全程參與,或雖有參加某特定活動,卻非全部活動每役必與,然依整體觀察,既已參與,即應分別依發起、操縱、指揮、參與等不同行為之性質及在組織內之地位予以論處;尤以愈龐大、愈複雜之組織,其個別成員相對於組織,益形渺小,個別成員未能參與犯罪組織每一個犯罪活動之情形,相對增加,是從犯罪之縱斷面予以分析,其組織之全體成員,應就該組織所為之一切非法作為,依共同正犯之法理,共同負責。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一般可分為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領款車手、收取帳戶領簿手及水房(資金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38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組成目的在於向不特定多數人騙取金錢,具有牟利性之特徵,且推由不詳成員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後,再由被告黃櫳震負責分派各層車手之工作內容及發放各層車手之報酬;被告葉奇昇、黃茂綸擔任一號車手,負責提領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贓款,並轉交二號車手;被告孫義楷擔任二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指揮一號車手提領贓款及第一層收水工作;被告張定緯擔任二號或三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指揮一號車手提領贓款及第一層或第二層收水工作;被告徐長慶、賈竣閎擔任三號車手,負責第二層收水工作,將贓款上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虛擬貨幣之幣商,以此方式層層轉交上游成員,各自從詐欺所得中牟利,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密、計畫周詳,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具有結構性及持續性,是本案詐欺集團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而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被告七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詐騙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罪即成立,自不以其需長期、持續或就組織之全部犯罪活動均參與為必要。 ㈡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 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 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之著手,係 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七人加 入本案詐欺集團後,係以本案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就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孫義楷、葉奇昇部分,依附表一編號八十九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應係最早對該名告訴人施用詐術之行為;就被告徐長慶部分,依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應係最早對該名告訴人施用詐術之行為;就被告黃茂綸部分,依附表一編號十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應係最早對該名告訴人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分別為被告七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首次」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七人應分別以前述附表一所示編號之犯行,併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亦屬之。而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並蒐羅、使用人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需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以部分詐欺集團成員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如有接收人頭帳戶提款卡供為其他成員實行詐騙所用,或配合提領款項,從中獲取利得,餘款交付其他成員等行為,所為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尤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領前,該帳戶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是配合接收人頭帳戶提款卡,以供其他集團成員提領贓款,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行,而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403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七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黃櫳震負責分派各層車手之工作內容及發放各層車手之報酬;被告葉奇昇、黃茂綸擔任一號車手,負責提領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贓款,並轉交二號車手;被告孫義楷擔任二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指揮一號車手提領贓款及第一層收水工作;被告張定緯擔任二號或三號車手,負責發放提款卡、指揮一號車手提領贓款及第一層或第二層收水工作;被告徐長慶、賈竣閎擔任三號車手,負責第二層收水工作,將贓款上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虛擬貨幣之幣商,雖非為詐欺取財之全部行為,且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應就所參與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㈣核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孫義楷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八、九十至一百零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九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張定緯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五至三十一、六十七至八十八、九十至一百零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八 十九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徐長 慶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葉奇昇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 五至八十八、九十至一百零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九所為,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黃茂綸就附表一編號 八至九、十一至十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十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明輝、賴建宏、李家思、吳秉諺、魏愷辰、廖建華、陳怡綺、許汶羽、蔡雨彤、林金育、吳孟婕、吳燕芳、林宣彤、洪敦琦、賴詠譁、張智欽、劉宜佳、林文杰、林小安、簡語心、葉芝君、王唯全、李中琪、王宸緯、顏亦宣、王冠閎、林孟佳、黃冠霖、莊臆群、李厚暐、林昱蓉、蔡妗怡、李玟儀、林雅琳、蔡中金、黃聖雅、蔣宜玹、蘇雅惠、郭品均、吳明儒實施詐術,使其等陸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及被告葉奇昇、黃茂綸分別就告訴人林明輝、賴建宏、李家思、吳秉諺、魏愷辰、洪偉傑、廖建華、朱汎琳、陳怡綺、白菡伃、許汶羽、林金育、鄭亞信、湯思嘉、陳芊諭、簡文琪、洪涓涓、吳燕芳、何惠芳、林宣彤、洪敦琦、許雲清、莊詠琁、王昭憲、陳靜綺、羅志軒、向崇嚴、葉雨桐、賴詠譁、林于安、劉宜佳、賴柏勳、林柏諺、黃美麗、鄭俐羚、林文杰、林小安、黃博彥、巫愛怜、林煜展、簡語心、張嘉芸、吳科霆、黃敏聿、王鈺婷、葉芝君、張益婷、周依蓉、白欣蓉、王唯全、李中琪、王鈺甄、顏亦宣、林孟佳、吳宜霏、陳雅婷、林沛盈、賴彥丞、林淑君、黃冠霖、莊臆群、李厚暐、林昱蓉、蔡妗怡、李玟儀、林雅琳、蔡中金、李若瑟、蔣宜玹、許悅蓉、蘇雅惠、郭品均、賴柏翰、吳明儒、徐乙楟遭詐騙款項分數次提領之行為,所侵害者為同一告訴人林明輝、賴建宏、李家思、吳秉諺、魏愷辰、洪偉傑、廖建華、朱汎琳、陳怡綺、白菡伃、許汶羽、蔡雨彤、林金育、鄭亞信、湯思嘉、陳芊諭、簡文琪、洪涓涓、吳孟婕、吳燕芳、何惠芳、林宣彤、洪敦琦、許雲清、莊詠琁、王昭憲、陳靜綺、羅志軒、向崇嚴、葉雨桐、賴詠譁、張智欽、林于安、劉宜佳、賴柏勳、林柏諺、黃美麗、鄭俐羚、林文杰、林小安、黃博彥、巫愛怜、林煜展、簡語心、張嘉芸、吳科霆、黃敏聿、王鈺婷、葉芝君、張益婷、周依蓉、白欣蓉、王唯全、李中琪、王鈺甄、王宸緯、顏亦宣、王冠閎、林孟佳、吳宜霏、陳雅婷、林沛盈、賴彥丞、林淑君、黃冠霖、莊臆群、李厚暐、林昱蓉、蔡妗怡、李玟儀、林雅琳、蔡中金、黃聖雅、李若瑟、蔣宜玹、許悅蓉、蘇雅惠、郭品均、賴柏翰、吳明儒、徐乙楟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被告七人與「有錢」、「有U」、「A.J」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孫義楷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八、九十至一百零六所示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九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張定緯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五至三十一、六十七至八十八、九十至一百零六所示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九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徐長慶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所示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葉奇昇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五至八十八、九十至一百零六所示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九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黃茂綸就附表一編號八至九、十一至十四所示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另按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孫義楷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間;被告張定緯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五至三十一、六十七至一百零六所示各罪間;被告徐長慶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各罪間;被告葉奇昇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五至一百零六所示各罪間;被告黃茂綸所犯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四所示各罪間,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黃櫳震、徐長慶、黃茂綸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本案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黃櫳震、徐長慶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詳後述);被告黃茂綸則無證據證明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之情形(詳後述),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依前開說明,就被告黃櫳震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被告徐長慶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各罪;被告黃茂綸所犯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四所示各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另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 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七人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其等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就此部分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黃櫳震、徐長慶、黃茂綸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本案各次洗錢犯行,且被告黃櫳震、徐長慶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詳後述);被告黃茂綸則無證據證明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之情形(詳後述),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就此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參諸上揭說明,被告七人本案各次犯行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惟仍應就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㈩至被告黃櫳震、徐長慶、孫義楷之辯護人雖均為其等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為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輕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櫳震、徐長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可量處之法定 最低刑度已有所降低,又被告黃櫳震、徐長慶、孫義楷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明知我國近年來詐欺集團之惡質歪風猖獗,常以各種詐術向被害人詐騙款項得逞,仍漠視法令規定,貪圖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從事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其等所為不僅造成告訴人等財產損失,亦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及治安,自不宜輕縱,否則難收警惕、矯治之效,且將弱化對詐欺犯罪之遏止與防制,使倖進之徒有機可乘,是本院衡酌其等犯罪情狀實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而有堪予憫恕之處或情輕法重之憾,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從而,辯護人此部分請求,礙難准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七人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彼此分工合作,協力將贓款層層轉交上游成員,其等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及其來源,使金流不透明,亦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欺並取得財物、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與興盛,嚴重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破壞金融秩序,同時造成告訴人等求償上之困難,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均值非難;惟念及被告七人年紀甚輕,思慮亦未臻成熟,而其等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尚屬底層,非居於主導犯罪之核心成員,且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分別與部分告訴人即呂聖鈞、李家思、吳秉諺、魏愷辰、朱汎琳、白菡伃、洪涓涓、張嘉芸、葉芝君、王宸緯、徐乙楟等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訊問筆錄附卷可憑(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19頁至第25頁、第167頁至 第175頁、114年度原訴第63號卷第266之1頁至第266之8頁、第299頁至第305頁、第345頁至第351頁),並兼衡被告七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於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分工、角色深淺等參與程度、本案獲利之情形、及告訴人等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再參以被告七人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暨考量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徐長慶、孫義楷及黃茂綸犯本案前尚無前科之素行;被告葉奇昇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被告黃櫳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現於敦品中學接受高職教育、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一第23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被 告賈竣閎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現於敦品中學接受高職教育、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54928號卷一第25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被告張定 緯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物流業、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50597號卷一第77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被告徐長 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外送員工作、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 第54941號卷一第25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被告孫義楷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物流業、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尚需扶養一名甫出生之子女(見113年度偵字第50597號卷一第29頁、113年 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被告葉奇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另案執行前從事貼地磚工作、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17頁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被告黃茂綸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現為義務役軍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一第19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61頁),與 告訴人呂聖鈞、李家思、吳秉諺、魏愷辰、朱汎琳、白菡伃、洪涓涓、張嘉芸、葉芝君、王宸緯等人對本案科刑之意見(見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23頁、114年度原訴第63號卷第301頁、第3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又本院審酌被告七人本案各罪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與手段、情節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基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於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且為適度反應被告七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再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 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七人想像競合所犯 輕罪即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然本院審酌被告七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及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均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免過度評價。 經查,被告徐長慶、黃茂綸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雖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章,固非可取,惟本院審酌被告徐長慶、黃茂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積極與部分告訴人即呂聖鈞、李家思、吳秉諺、魏愷辰、朱汎琳、白菡伃等人達成和解,確有悔悟之意,態度尚稱良好,諒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參以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刑罰對於被告徐長慶、黃茂綸之效用有限,作為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藉由較諸刑期更為長期之緩刑期間形成心理強制作用,更可達使被告徐長慶、黃茂綸自發性改善更新、戒慎自律之刑罰效果,是本院認對被告徐長慶、黃茂綸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本院衡酌被告徐長慶、黃茂綸所為確係法所不許,為確保其等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自有賦予被告徐長慶、黃茂綸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均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其等應於如主文 所示之期間內,分別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時數,暨分別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如主文所示之場次,復均依刑法 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諭知被告徐長慶、黃茂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預防被告徐長慶、黃茂綸再犯,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徐長慶、黃茂綸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 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說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七、十所示之物,俱屬供被告張定緯、孫義楷、葉奇昇及黃茂綸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關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物,既係被告葉奇昇提領自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乃屬洗錢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規定之過苛調節條款,係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及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允由事實審法院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不予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27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洗錢標的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因受騙所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固為被告七人分別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 審酌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經提領後已輾轉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七人就提領後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自難認被告七人終局保有本案洗錢標的之利益,且其等所為與一般詐欺集團之核心、上層成員藉由洗錢隱匿鉅額犯罪所得,進而坐享犯罪利益之情狀顯然有別,是綜合本案情節,因認本案如仍對被告七人宣告沒收已移轉其他共犯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本案洗錢標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經查,被告黃櫳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領有約十五萬元之報酬等語;被告賈竣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領有約十萬元之報酬等語;被告張定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領有約三萬元之報酬等語;被告徐長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領有約四萬元之報酬等語;被告孫義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領有約十五萬元之報酬等語;被告葉奇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領有約八萬元之報酬等語(見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31頁至第133頁、第300頁、113年 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151頁至第157頁),又卷內亦無 其他積極證據,可足資認定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徐長慶、孫義楷及葉奇昇本案犯罪所得之具體數額,是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採最有利被告黃櫳震、賈竣閎、張定緯、徐長慶、孫義楷及葉奇昇之認定,應認被告黃櫳震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十五萬元;被告賈竣閎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十萬元;被告張定緯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三萬元;被告徐長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四萬元;被告孫義楷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十五萬元;被告葉奇昇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八萬元。又被告黃櫳震、徐長慶之犯罪所得,業經其等向本院自動繳交(見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99頁、第207頁),是被告黃櫳震、徐長慶本案之犯罪所得既已全數繳回而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賈竣閎、張定緯、孫義楷及葉奇昇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為避免被告賈竣閎、張定緯、孫義楷及葉奇昇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又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黃茂綸確因本案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之情形,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 追徵。 ㈥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三、八所示之物,經被告黃櫳震、孫義楷、葉奇昇均供稱,與本案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無涉(見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二第131頁、第133頁至第134頁、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卷三第152頁、第156頁至第157頁),且遍查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以下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明輝 林明輝於113年8月29日起,遭詐騙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4時29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14時41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明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49頁至第51頁) ②告訴人林明輝之報案紀錄【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二第7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8頁) ③告訴人林明輝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二第19頁至第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33頁) 113年9月1日14時42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日14時31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日14時4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113年9月1日14時43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日14時44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日14時33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日14時4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113年9月1日14時49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仁善門市) 113年9月1日14時50分許,9‚005元 113年9月1日14時36分許 2萬9‚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15時3分許,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崎頂郵局) 113年9月1日14時46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日14時49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日15時4分許,6萬元 2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呂聖鈞 呂聖鈞於113年9月1日10時許起,遭詐騙集團以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4時36分許 3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15時5分許,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崎頂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呂聖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 ②告訴人呂聖鈞之報案紀錄【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7頁至第35頁) ③告訴人呂聖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37頁至第40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33頁)  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35頁) 3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賴建宏 賴建宏於113年9月1日17時20分許,遭詐騙集團以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4時35分許 7萬2‚09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19時42分許,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崎頂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賴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 ②告訴人賴建宏之報案紀錄【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43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0頁) ③告訴人賴建宏之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53頁至第54頁)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37頁)  113年9月1日19時42分許,1萬2‚000元 113年9月1日14時35分許 5萬4‚985元 113年9月1日19時52分許,5萬5‚000元 4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何靜宜 何靜宜於113年9月1日20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20時8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20時14分許,4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崎頂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何靜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61頁至第65頁) ②告訴人何靜宜之報案紀錄【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第59頁至第64頁、第67頁) ③告訴人何靜宜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69頁至第77頁)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39頁)   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李家思 李家思於113年9月1日20時25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21時1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21時2分許,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崎頂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李家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67頁至第72頁) ②告訴人李家思之報案紀錄【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81頁至第84頁、第87頁至第88頁) ③告訴人李家思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92頁至第96頁)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39頁)   113年9月1日21時7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9月1日21時9分許,3萬元 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吳秉諺 吳秉諺於113年9月1日21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22時7分許 4萬9‚983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日22時16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溪高介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吳秉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73頁至第75頁) ②告訴人吳秉諺之報案紀錄【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9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③告訴人吳秉諺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118頁至第119頁、第126頁至第127頁) ④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41頁) 113年9月1日22時17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日22時18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日22時9分許 4萬2‚123元 113年9月1日22時19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日22時19分許,1萬2‚005元 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葉奇昇 陳韡昕 陳韡昕於113年9月2日0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日1時44分許 1萬9‚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日1時47分許,1萬9‚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溪高介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韡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 ②告訴人陳韡昕之報案紀錄【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83頁、第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二第113頁至第135頁) ③告訴人陳韡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141頁至第145頁) ④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5494號卷一第241頁) 以下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7號【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魏愷辰 魏愷辰於113年9月10日23時44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日13時4分許 2萬9‚98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3時10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魏愷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魏愷辰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43頁至第150頁) ③告訴人魏愷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51頁至第154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08頁)  113年9月11日13時5分許 2萬1‚983元 113年9月11日13時12分許,2萬元 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洪偉傑 洪偉傑於113年9月9日2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日13時19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3時23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洪偉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洪偉傑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基隆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61頁至第165頁) ③告訴人洪偉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67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08頁)   113年9月11日13時24分許,2萬5元 1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廖建華 告訴人於113年9月8日22時34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日13時19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3時24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廖建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廖建華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87頁至第192頁) ③告訴人廖建華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94頁、第197頁至第204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08頁)   113年9月11日13時20分許 1萬4‚123元 113年9月11日13時26分許,2萬5元 1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朱汎琳 朱汎琳於113年9月11日13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 日13時27分許 2萬4‚02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3時27分許,8‚00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三本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朱汎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朱汎琳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彭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209頁至第213頁) ③告訴人朱汎琳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108頁)   113年9月11日13時29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 日14時44分許, 2‚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翁和門市) 12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陳怡綺 陳怡綺於113年9月11日14時2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 日15時57分許 9萬9‚988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6時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翁和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怡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陳怡綺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三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0頁至第141頁) ③告訴人陳怡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見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三第144頁至第146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二第223頁) ⑤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一第13頁) 113年9月11日16時3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日16時4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日16時5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日16時6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 日16時許 8萬8‚999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6時2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翁和門市) 113年9月11日16時23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日16時24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日16時25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1日16時26分許,9‚005元 13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白菡伃 白菡伃於113年9月11日10時許起,遭詐騙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開通服務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 日16時48分許 2萬9‚980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16時58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溪崎頂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白菡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白菡伃之報案紀錄【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333頁至第335頁、第343頁) ③告訴人白菡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345頁至第355頁、第358頁、第364頁) ④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一第13頁) 113年9月11日16時59分許,1萬5元 14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徐長慶 孫義楷 黃茂綸 張嘉振 張嘉振於113年9月11日16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1 日17時2分許 5‚999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7年9月11日17時6分許,6‚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翁和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張嘉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49279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張嘉振之報案紀錄【含基隆市政府警察局店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三第149頁至第153頁) ③告訴人張嘉振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三第155頁至第156頁) ④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50519號卷一第13頁) 以下為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1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許汶羽 許汶羽於113年8月31日22時許起,遭詐騙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22時2分許 4萬9‚16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22時5分許,4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許汶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許汶羽(附表編號1)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35頁至第45頁) ③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91頁) 113年8月31日22時6分許 4萬9‚164元 113年8月31日22時11分許,4萬9‚000元 1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蔡雨彤 蔡雨彤於113年8月31日21時34分許起,遭詐騙集團以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22時51分許 9‚95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22時54分許,1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龍潭龍元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蔡雨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57頁至第63頁) ②告訴人蔡雨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69頁至第79頁) ③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0775號卷第91頁) 113年8月31日22時52分許 9‚057元 1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金育 林金育於113年8月31日14時55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4時55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14時57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美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金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②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33頁) 113年8月31日14時56分許 3萬元 113年8月31日14時58分許,2萬5元 1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鄭亞信 鄭亞信於113年8月31日10時51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4時59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14時59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美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鄭亞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②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33頁) 113年8月31日15時6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復興店) 113年8月31日15時7分許,1萬5元 1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虞維思 虞維思於113年8月31日之不詳時間起,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5時21分許 1萬1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15時25分許,1萬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虞維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67頁至第71頁) ②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33頁) 2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高亞平 高亞平於113年8月31日15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6時47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17時許,6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興國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高亞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89頁至第93頁)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35頁) 2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張智欽 張智欽於113年8月30日13時4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6時41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1日17時1分許,4萬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張智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56776號卷35頁) 以下為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22 葉奇昇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湯思嘉 湯思嘉於113年9月14日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4日12時4分許 2萬8‚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2時23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觀音大觀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湯思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21頁至第23頁) ②告訴人湯思嘉之匯款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33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79頁至第81頁)   113年9月14日12時24分許,2萬元 23 葉奇昇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陳芊諭 陳芊諭於113年9月14日下午1時49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4日12時7分許 2萬7‚10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2時24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觀音大觀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芊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35頁至第36頁) ②告訴人陳芊諭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51頁至第58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79頁至第81頁)   113年9月14日12時25分許,2萬元。 24 葉奇昇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簡文琪 簡文琪於113年9月14日上午11時1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4日12時22分許 4萬4‚986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2時25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觀音大觀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②告訴人簡文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51頁至第58頁) ③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2197卷第79頁至第81頁)   113年9月14日12時26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觀音分行) 113年9月14日12時27分許,2萬元。 以下為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2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黃詩尹 黃詩尹於113年8月26日22時57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2時25分許 2萬9‚98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9日12時26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東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黃詩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41頁至第143頁) ②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  2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洪涓涓 洪涓涓於113年8月28日23時4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2時26分許 4萬9‚985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洪涓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55頁至第157頁) ②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   113年8月29日12時27分許,2萬元 113年8月29日12時28分許,2萬元 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1萬9‚000元 ①113年8月29日12時40分許,2萬元 ②113年8月29日12時41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龍樹店) 2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展凱倫 展凱倫於113年8月28日13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2時28分許 1萬103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展凱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②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  2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徐子軒 徐子軒於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 1萬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徐子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 ②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  2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吳孟婕 吳孟婕於113年8月29日11時4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2時30分許 9‚981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吳孟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89頁至第191頁) ②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  113年8月29日12時32分許 3‚128元 3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吳燕芳 吳燕芳於113年8月29日9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4時31分許 3萬元 星展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9日14時35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米干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吳燕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01頁至第204頁) ②星展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55頁至第59頁) 113年8月29日14時32分許 2萬9‚123元 113年8月29日14時36分許,2萬元 113年8月29日14時37分許,1萬9‚000元 3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何惠芳 何惠芳於113年8月28日9時42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5時13分許 14萬9‚13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9日15時25分許,6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何惠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11頁至第213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11至第116頁) 113年8月29日15時26分許,6萬元 113年8月29日15時25分許,2萬9‚000元 32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宣彤 林宣彤於113年8月29日9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1時41分許 3萬123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0日11時50分許,12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龍文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宣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9至第103頁) 113年8月30日11時46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30日11時57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113年8月30日11時49分許 4萬9‚123元 33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洪敦琦 洪敦琦於113年8月30日11時49分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1時51分許 2萬1‚018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0日11時58分許,1‚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洪敦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1頁) 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9至第103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1至第65頁) 113年8月30日11時53分許 6‚0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0日12時8分許,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龍文店) 34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許雲清 許雲清於113年8月29日23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1時50分許 4萬9‚986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8月30日12時9分,2萬5元;10分,2萬5元;11分,2萬5元 ②113年8月30日12時14分許,2萬5元;15分許,2萬5元;16分許,2萬5元;16分許,1萬5元 ①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龍文店) ②桃園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龍汶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許雲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53頁至第254頁)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1至第65頁)  35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莊詠琁 莊詠琁於113年8月30日9時1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2時許 1萬8‚123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莊詠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61頁至第262頁)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1至第65頁)  113年8月30日12時許2分許 3‚985元 36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王昭憲 王昭憲於113年8月30日12時1分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2時1分許 4萬6‚129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王昭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73頁至第277頁)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1至第65頁) 37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陳靜綺 陳靜綺於113年8月30日11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2時12分許 2萬9‚987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靜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85頁至第287頁)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1至第65頁) 38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羅志軒 羅志軒於113年8月30日1時23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3時19分許 4萬9‚986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8月30日13時30分許,2萬5元;31分,2萬5元;32分,1萬5元;40分,2萬5元;41分,2萬5元 ②113年8月30日13時44分許,2萬5元;45分許,1萬5元 ①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龍文店) ②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羅志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05頁至第307頁) ②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7至第71頁) 39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向崇嚴 向崇嚴於113年8月28日12時4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3時35分許 3萬103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向崇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295頁至第298頁) ②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7至第71頁) 40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葉雨桐 葉雨桐於113年8月28日12時4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3時38分許 3萬9‚986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葉雨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15頁至第317頁) ②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67至第71頁) 41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賴詠譁 賴詠譁於113年8月30日13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4時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0日14時7分許,6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賴詠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25頁至第326頁、第333頁至第334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21頁) ③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9頁至第103頁)     113年8月30日14時9分許,6萬元 113年8月30日14時9分許,3萬元 113年8月30日14時2分許 4萬9‚986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0日14時18分許,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七福店) 42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張智欽 張智欽於113年8月30日13時4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4時33分許 4萬9‚988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0日14時44分許,9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七福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張智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41頁至第343頁) 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9頁至第103頁) 113年8月30日14時34分許 4萬9‚987元 43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于安 林于安於113年8月29日10時27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5時7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8月30日15時14分許,2萬5元;14分許,1萬5元 ②113年8月30日15時19分許,1萬元;20分許,2萬元;24分許,2萬9‚000元;26分許,8‚000元 ③113年8月30日15時36分許,2萬5元;37分許,4‚005元 ①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岡門市) ②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 ③桃園市○○區○○路000號之(OK超商中壢七福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于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51頁至第355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23頁至第127頁) 44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劉宜佳 劉宜佳於113年8月30日0時18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5時14分許 9‚989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劉宜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63頁至第368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23頁至第127頁) 113年8月30日15時16分許 9‚988元 113年8月30日15時17分許 9‚987元 113年8月30日15時28分許 1萬1‚138元 45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賴柏勳 賴柏勳於113年8月30日14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5時23分許 3萬7‚123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賴柏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75頁至第376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23頁至第127頁) 46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柏諺 林柏諺於113年8月30日14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5時28分許 1萬4‚000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柏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123頁至第127頁) 47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黃美麗 黃美麗於113年9月12日1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2時43分許 2萬1‚02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12日12時46分許,2萬5元 ②113年9月12日12時50分許,2萬5元;50分許,2萬5元;51分許,2萬5元;52分許,2萬5元 ③113年9月12日12時56分許,2萬5元;57分許,2萬5元;58分許,1萬5元 ①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成龍門市) ②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龍慈店) ③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壢金龍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黃美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93頁至第395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73頁至第78頁) 48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鄭俐羚 鄭俐羚於113年9月12日2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2時45分許 3萬4‚986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鄭俐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45頁至第347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73頁至第78頁)  49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文杰 林文杰於113年9月12日11時59分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2時48分許 4萬9‚985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文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55頁至第357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73頁至第78頁) 113年9月12日12時50分許 4萬9‚986元 50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小安 林小安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3時29分許 3萬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2日13時30分許,2萬元;31分許,2萬元;32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瓏慈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小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65頁至第366頁) ②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79頁至第91頁) 113年9月12日13時29分許 5萬元 51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黃博彥 黃博彥於113年9月11日晚間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3時31分許 1萬983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黃博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75頁至第376頁) ②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79頁至第91頁) 52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巫愛怜 巫愛怜於113年9月12日14時15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5時30分許 9‚985元 瑞興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12日15時33分許,1萬5元;42分許,2萬5元;43分許,2萬5元;44分許,1萬6‚005元 ②113年9月12日15時52分許,1萬8‚005元 ①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成龍門市) ②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壢金龍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巫愛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81頁至第382頁) ②瑞興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 53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煜展 林煜展於113年9月12日15時23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5時35分許 6‚400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煜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393頁至第394頁) ②瑞興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 54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簡語心 簡語心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2日15時42分許 4萬9‚985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簡語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401頁至第403頁) ②瑞興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15438號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 113年9月12日15時45分許 1萬8‚123元 以下為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55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張嘉芸 張嘉芸於113年9月13日9時01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11時45分許 3萬9‚0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11時47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慈惠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張嘉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偵15293卷第57頁至第59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偵15293卷第41頁第45頁) 113年9月13日11時48分許,1萬9‚000元 56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吳科霆 吳科霆於113年9月12日16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11時52分許 3萬3‚10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11時59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同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吳科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偵15293卷第69頁至第73頁)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偵15293卷第41頁第45頁) 113年9月13日12時許,1萬4‚000元 57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黃敏聿 黃敏聿於113年9月13日2時55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12時29分許 4萬9‚97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13日13時05分許,2萬元 ②113年9月13日13時06分許,2萬元 ③113年9月13日13時07分許,1萬元 ④113年9月13日13時39分許,萬元  ①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來來門市) ②桃園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平分行) ①告訴人即證人黃敏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偵15293卷第83頁至第89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偵15293卷第49頁) 58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王鈺婷 王鈺婷於113年9月13日12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12時51分許 4萬9‚983元 ①告訴人即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偵15293卷第105頁至第113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見114偵15293卷第49頁) 以下為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59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葉芝君 葉芝君於113年8月30日0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7時44分許 9萬9‚899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3年8月30日 18時4分許,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OK超商中壢正義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葉芝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9349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②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9349號卷第45頁) 113年8月30日 18時4分許,2萬元 113年8月30日 18時5分許,2萬元 113年8月30日 18時9分許,2萬元 113年8月30日 18時10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30日 18時11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30日17時48分許 2萬123元 以下為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四】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60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黃韻之 黃韻之於113年9月13日17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0時7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0時16分許,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環北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黃韻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頁至第頁) ②告訴人黃韻之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61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張益婷 張益婷於113年9月13日15時38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0時33分許 9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0時47分許,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環北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張益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 ②告訴人張益婷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93頁至第94頁) 113年9月13日20時48分許,3萬9‚000元 113年9月13日21時3分許,2萬0‚005元(與113年9月13日21時許之3萬7‚271元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培英店) 62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周依蓉 周依蓉於113年9月13日20時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0時40分許 2萬2‚54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0時55分許、2萬0‚005元(與113年9月13日20時25分許之2‚000元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笙園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周依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②告訴人周依蓉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17頁至第124頁) 113年9月13日20時56分許、1萬1‚005元(與113年9月13日20時49分許之8‚000元一同提領) 63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白欣蓉 白欣蓉於113年9月13日21時32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1時許 3萬7‚27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1時3分許,2萬0‚005元(與113年9月13日20時33分許之9萬9‚989元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培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白欣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②告訴人白欣蓉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53頁至第159頁) 113年9月13日21時4分許,1萬8‚005元 113年9月13日21時36分許,1萬1‚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元權店) 64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劉桂瑛 劉桂瑛於113年9月13日21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1時43分許 5‚01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1時47分許,1萬5‚005元(與113年9月13日21時36分許之1萬元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王子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劉桂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②告訴人劉桂瑛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179第頁至第182頁) 65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澤泉 林澤泉於113年9月13日22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2時35分許 9‚01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2時39分許,9‚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王子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澤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85頁至第187頁) ②告訴人林澤泉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199頁、第201頁至第210頁) 66 黃櫳震 賈竣閎 孫義楷 葉奇昇 王唯全 王唯全於113年9月13日22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3日23時41分許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23時49分許,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環北郵局) ①告訴人即證人王唯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213頁至第215頁) ②告訴人王唯全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4970號卷第233頁至第242頁) 113年9月13日23時44分許 4萬9‚182元 113年9月13日23時50分許,6萬元 113年9月13日23時47分許 2萬9‚988元 113年9月13日23時51分許,9千元 113年9月14日0時1分許 9‚988元 113年9月14日0時3分許,1萬5元 113年9月14日0時5分許 4萬2‚140元 113年9月14日0時8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4日0時7分許 4‚899元 113年9月14日0時9分許,2萬5元 113年9月14日0時9分許,7‚005元 以下為114年度原訴字第6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部分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   據 6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李中琪 李中琪於113年8月21日21時21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21時54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1日22時0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東洸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李中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87頁至第389頁) ②告訴人李中琪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05頁、第409頁至第417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1頁) 113年8月21日22時02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1日22時0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113年8月21日21時55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21日22時02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1日22時02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1日22時14分許 1萬8‚123元 113年8月21日22時02分許,1萬8‚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平鎮平東店) 6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王鈺甄 王鈺甄於113年8月21日21時24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3年8月21日22時10分許 2萬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1日22時13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王鈺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23頁至第429頁) ②告訴人王鈺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39頁至第455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1頁)  113年8月21日22時143分許,5‚005元 6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王宸緯 王宸緯於113年8月22日某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2時01分許 9萬9‚98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2時23分許,15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OK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王宸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59頁至第461頁) ②告訴人王宸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77頁至第495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5頁至第367頁)  13年8月23日12時59分許 3萬0‚229元 7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陳傳宇 陳傳宇於113年8月23日11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2時59分許 3萬0‚229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平東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傳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497頁至第501頁) ②告訴人陳傳宇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09頁至第513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7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顏亦宣 顏亦宣於113年8月23日11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3時10分許 3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3時41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平東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顏亦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19頁至第520頁) ②告訴人顏亦宣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27頁至第533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113年8月23日13時11分許 229元 113年8月23日13時41分許,2萬5元 72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王冠閎 王冠閎於113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 1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3時58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新安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王冠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39頁至第545頁) ②告訴人王冠閎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55頁至第569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113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23日13時41分許 1萬元 73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陳冠如 陳冠如於113年8月23日13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3時41分許 2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4時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新安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冠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73頁至第575頁) ②告訴人陳冠如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83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74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許哲遠 許哲遠於113年8月21日19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3時58分許 4‚000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4時02分許,4‚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新安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許哲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91頁至第593頁) ②告訴人許哲遠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599頁至第601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7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孟佳 林孟佳於113年8月23日12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2時40分許 4萬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2時49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孟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607頁至第609頁) ②告訴人林孟佳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623頁至第624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73頁至第377頁)  113年8月23日12時50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3日12時50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3日12時51分許,3‚005元 113年8月23日12時42分許 1萬3‚056元 7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吳宜霏 吳宜霏於113年8月23日12時1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3時01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3時1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全聯平鎮龍南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吳宜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629頁至第630頁) ②告訴人吳宜霏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635頁至第644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73頁至第377頁)   113年8月23日13時18分許,2萬5元 7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陳雅婷 陳雅婷於113年8月23日10時34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2時20分許 2萬2‚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2時41分許,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陳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5頁至第7頁) ②告訴人陳雅婷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5頁至第35頁)  ③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79頁至第381頁)  113年8月23日12時43分許,2‚005元 7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品薰 林品薰於113年8月22日20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2時39分許 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3日12時44分許,5‚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品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 ②告訴人林品薰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9頁至第52頁)   ③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79頁至第381頁)  7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沛盈 林沛盈於113年8月23日16時42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11時42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11時4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OK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沛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57頁至第66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113年8月24日11時4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1時49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東洸門市) 8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賴彥丞 賴彥丞於113年8月24日11時33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11時51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11時53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OK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賴彥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97頁至第99頁) ②告訴人賴彥丞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111頁至第14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113年8月24日11時53分許,1萬5元 8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王鈺雯 王鈺雯於113年8月24日12時17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12時17分許 1萬3‚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12時20分許,1萬4‚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平東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王鈺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153頁至第155頁) ②告訴人王鈺雯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163頁至第18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82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淑君 林淑君於113年8月22日19時2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12時25分許 4萬9‚986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12時26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淑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195頁至第196頁) ②告訴人林淑君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1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113年8月24日12時2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2時28分許,1萬5元 83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高玉芊 高玉芊於113年8月24日19時43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21時07分許 4萬9‚99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21時10分許,3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東洸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高玉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77頁至第283頁) ②告訴人高玉芊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301頁至第357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37頁至第239頁)   84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黃冠霖 黃冠霖於113年8月24日16時43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18時02分許 9萬9‚83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18時0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黃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361頁至第363頁) ②告訴人黃冠霖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377頁至第389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113年8月24日18時06分許 2萬6‚008元 113年8月24日18時0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8時0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8時0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8時08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8時08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4日18時09分許,2萬5元 8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劉雨潔 劉雨潔於113年8月24日16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18時41分許 1萬9‚12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4日18時43分許,1萬9‚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新安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劉雨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395頁至第399頁) ②告訴人劉雨潔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07頁至第421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8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莊臆群 莊臆群於113年8月25日20時1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20時16分許 4萬9‚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20時23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平東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莊臆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27頁至第431頁) ②告訴人莊臆群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47頁至第45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④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39頁至第241頁)  113年8月25日20時18分許 4萬9‚992元 113年8月25日20時24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0時2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0時2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0時2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許 13萬6‚992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21時0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平鎮東安店) 113年8月25日21時10分許 1萬3‚123元 113年8月25日21時03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04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04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0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0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07分許,1萬6‚00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12分許,1萬4‚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三安集會所) 8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李厚暐 李厚暐於113年8月25日18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20時19分許 5萬0‚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20時27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平東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李厚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61頁至第469頁) ②告訴人李厚暐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491頁至第499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5頁)  113年8月25日20時28分許,1萬5元 113年8月25日20時29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平鎮東安店) 113年8月25日19時28分許 4萬9‚95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9時44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新安店) 113年8月25日19時4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9時4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9時4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9時47分許,1萬9‚005元 113年8月25日19時30分許 4萬9‚959元 8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鄧宜倢 鄧宜倢於113年8月24日19時18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2時06分許 1萬9‚98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2時08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南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鄧宜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頁至第7頁) ②告訴人鄧宜倢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5頁至第49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5頁)   8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昱蓉 林昱蓉於113年8月20日15時5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12時28分許 4萬8‚035元 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2時4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昱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5頁至第56頁) ②告訴人林昱蓉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63頁至第67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47頁至第250頁)  113年8月25日12時32分許 7‚123元 113年8月25日12時42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2時43分許,1萬5‚005元 9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蔡妗怡 蔡妗怡於113年8月25日12時17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12時52分許 1萬7‚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3時04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南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蔡妗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73頁至第75頁) ②告訴人蔡妗怡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95頁至第105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47頁至第250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51頁至第253頁)   113年8月25日12時53分許 1萬5‚123元 113年8月25日13時04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3時14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25日13時18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OK超商平鎮平東店) 113年8月25日12時33分許 2萬1‚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2時47分許,3萬5‚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南門市) 113年8月25日12時37分許 1萬4‚167元 113年8月25日13時0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2時48分許 10萬2‚298元 113年8月25日13時0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2時50分許 1萬3‚000元 113年8月25日13時0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3時0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3時1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OK超商平鎮平東店) 113年8月25日13時16分許,1萬5‚005元 9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李玟儀 李玟儀於113年8月25日20時1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21時23分許 4萬9‚959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21時34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三安集會所) ①告訴人即證人李玟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111頁至第113頁) ②告訴人李玟儀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129頁至第131頁) ③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55頁至第257頁)  113年8月25日21時25分許 4萬9‚969元 113年8月25日21時3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26分許 4萬9‚959元 113年8月25日21時35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37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113年8月25日21時38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38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39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21時40分許,9‚005元 92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林雅琳 林雅琳於113年8月25日14時2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15時37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5時4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OK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林雅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137頁至第138頁) ②告訴人林雅琳之匯款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158頁至第166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59頁至第261頁)  113年8月25日15時4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4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48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49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50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52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東洸門市) 113年8月25日15時38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52分許,9‚00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40分許 4萬9‚985元 93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蔡中金 蔡中金於113年8月25日11時48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14時58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5時11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蔡中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171頁至第172頁) ②告訴人蔡中金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183頁至第199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63頁至第270頁)  113年8月25日15時12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13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13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5日14時59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25日15時15分許,1萬9‚005元 94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莊文欽 莊文欽於113年8月25日15時2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15時26分許 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5時55分許,1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東洸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莊文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05頁至第206頁) ②告訴人莊文欽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13頁至第221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63頁至第270頁)   9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黃聖雅 黃聖雅於113年8月25日11時36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12時48分許 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5日13時32分許,1萬9‚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平鎮平東店) ①被害人即證人黃聖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27頁至第228頁) ②被害人黃聖雅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35頁至第249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二第271頁至第274頁)  113年8月25日12時51分許 6‚098元 113年8月26日13時12分許 3‚000元 9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洪聖凱 洪聖凱於113年8月26日13時7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3時12分許 3‚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3時33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洪聖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03頁至第307頁) ②告訴人洪聖凱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13頁至第314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5頁至第259頁) 97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李若瑟 李若瑟於113年8月25日傍晚某時,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3時34分許 2萬9‚989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3時34分許,1萬3‚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李若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3頁) ②告訴人李若瑟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31頁至第342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5頁至第259頁)  113年8月26日13時36分許,2萬5元 98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翁翊綾 翁翊綾於113年8月26日14時38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5時16分許 1萬7‚017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5時21分許,1萬6‚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新安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翁翊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45頁至第347頁) ②告訴人翁翊綾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55頁至第356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5頁至第259頁)   99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蔣宜玹 蔣宜玹於113年8月26日12時24分前某時,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2時24分許 4萬9‚981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113年8月26日12時25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蔣宜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61頁至第363頁) ②告訴人蔣宜玹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71頁至第383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61頁至第263頁)   113年8月26日12時25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8月26日12時26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6日12時2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6日12時27分許,2萬5元 113年8月26日12時28分許,2萬5元 100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許悦蓉 許悦蓉於113年8月25日20時25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 12時27分許 4萬0‚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2時29分許,2萬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許悦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89頁至第391頁) ②告訴人許悦蓉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399頁至第409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61頁至第263頁)  113年8月26日12時30分許,2萬5元 101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蘇雅惠 蘇雅惠於113年8月26日13時4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3時0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3時18分許,6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三安集會所) ①告訴人即證人蘇雅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13頁至第421頁) ②告訴人蘇雅惠之匯款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39頁至第441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65頁至第268頁)  113年8月26日13時10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26日13時19分許,6萬元 113年8月26日13時11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26日13時19分許,2萬9‚000元 102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郭品均 郭品均於113年8月26日17時2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7時20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7時33分許,6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三安集會所) ①告訴人即證人郭品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47頁至第448頁) ②告訴人郭品均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67頁至第470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69頁至第290頁)   113年8月26日17時23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8月26日17時33分許,6萬元 113年8月26日17時25分許 3萬3‚126元 113年8月26日17時33分許,3萬元 113年8月26日17時27分許 1萬6‚986元 103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賴柏翰 賴柏翰於113年8月26日19時53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19時53分許 4萬9‚986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9時55分許,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社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賴柏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75頁至第477頁) ②告訴人賴柏翰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③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91頁至第295頁)   113年8月26日19時55分許,2萬元 113年8月26日19時55分許,9‚000元 104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吳明儒 吳明儒於113年8月26日20時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20時46分許 2萬9‚985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20時49分許,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三安集會所) ①告訴人即證人吳明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495頁至第497頁) ②告訴人吳明儒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17頁至第527頁) ③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91頁至第295頁)    113年8月26日20時50分許,1萬元 113年8月26日21時15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8月26日21時17分許,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平鎮東安店) 113年8月26日21時17分許,1萬元 105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徐乙楟 徐乙楟於113年8月26日19時40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21時06分許 2萬0‚985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21時09分許,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平鎮東安店) ①告訴人即證人徐乙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31頁至第535頁) ②告訴人徐乙楟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41頁至第543頁) ③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91頁至第295頁)   113年8月26日21時09分許,1‚000元 106 黃櫳震 賈竣閎 張定緯 孫義楷 葉奇昇 高士峯 高士峯於113年8月29日14時55分許,遭詐欺集團以「假買家」方式施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4時55分許 1萬8‚123元 星展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9日15時03分許,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正門市) ①告訴人即證人高士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547頁至第551頁) ②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18145號卷三第297頁至第299頁) 附表二: 編號 事 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一編號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一編號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附表一編號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附表一編號1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徐長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茂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附表一編號1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附表一編號2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附表一編號4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附表一編號4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附表一編號4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附表一編號4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附表一編號5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附表一編號5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附表一編號5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附表一編號5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附表一編號5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附表一編號5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附表一編號5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0 附表一編號6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 附表一編號6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附表一編號6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附表一編號6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附表一編號6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 附表一編號6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6 附表一編號6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7 附表一編號6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8 附表一編號6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附表一編號6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0 附表一編號7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1 附表一編號7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2 附表一編號7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3 附表一編號7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4 附表一編號7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5 附表一編號7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6 附表一編號7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7 附表一編號7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8 附表一編號7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9 附表一編號7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0 附表一編號8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1 附表一編號8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2 附表一編號8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3 附表一編號8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4 附表一編號8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5 附表一編號8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6 附表一編號8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7 附表一編號8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8 附表一編號8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9 附表一編號8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 附表一編號9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1 附表一編號9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2 附表一編號9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3 附表一編號9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4 附表一編號9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5 附表一編號9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6 附表一編號9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7 附表一編號97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8 附表一編號98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 附表一編號99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 附表一編號100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1 附表一編號101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2 附表一編號102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3 附表一編號103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4 附表一編號104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 附表一編號105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6 附表一編號106 黃櫳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賈竣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孫義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葉奇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一 蘋果廠牌手機 1支 黃櫳震 型號:IPhone 13(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二 OPPO廠牌手機 1支 張定緯 型號:OPPO Reno11(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 三 三星廠牌手機 1支 孫義楷 型號:Galaxy A14(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 四 蘋果廠牌手機 1支 孫義楷 型號:IPhone 7 IMEI:000000000000000 五 蘋果廠牌手機 1支 葉奇昇 型 號:IPhone 13(含SIM卡, 門 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六 黑色後背包 1個 葉奇昇 七 提款卡 2張 葉奇昇 八 現金(新臺幣) 9‚900元 葉奇昇 九 現金(新臺幣) 17‚600元 葉奇昇 十 蘋果廠牌手機 1支 黃茂綸 型號:IPhone 14(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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