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曉楓、潤復健康生技有限公司、尤彼得、溫志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曉楓 (地址詳卷) 被 告 潤復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尤彼得 (地址詳卷) 被 告 溫志傑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