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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4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翁健剛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政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古政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9、270、271、272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6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22公克,淨重0.011公克,驗餘淨重0.009公克;與盛裝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違禁物而併予沒收銷燬) 111年度安字第369號 ㈡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1組(毛重82.29公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整體視為違禁物而併予沒收銷燬) 卷內無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之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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