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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謝長志

  • 被告
    黃柏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VIAGRA」藥錠肆拾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達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藥錠40盒,經鑑定確係仿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897、38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藥錠40盒,經鑑定後,確屬仿冒「VIAGRA」商標圖樣(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品,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外觀鑑定聲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商品照片等件為憑(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001號卷第83至91頁)。準此, 足認扣案之藥錠40盒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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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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