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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佳宏陳藝文葉宇修

原告
徐鈞蓮 (地址詳卷)
被告
程振哲 (地址詳卷)
被告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7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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