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金柱、謝清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金柱 被 告 謝清一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