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千惠、林志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大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被 告 林志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