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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游紅桃黃筱晴楊奕泠

原告
大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被告
林志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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