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榮輝
- 選任辯護人
- 王仕為律師
彭立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徐榮輝於民國112年9月28日19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南山北路1段10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原應注意行經無號誌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支線道應讓幹線道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停讓,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張錠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王儷樺,沿桃園市蘆竹區南山北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岔路口,2車發生碰撞,致張錠鎧受有上肢及右下肢多處大面積嚴重擦挫傷等傷害,王儷樺受有小腳趾外傷性截斷、右下腿挫傷等傷害。徐榮輝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案發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因認徐榮輝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徐榮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並均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