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呂佩芸、余旻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呂佩芸 被 告 余旻城 拖拉庫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