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賴文祥、李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文祥 代 理 人 李光明 易仲金 選任辯護人 陳威翰律師 郭俊廷律師 林志強律師 被 告 羅尚文 選任辯護人 陳威翰律師 郭俊廷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480、1970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